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楊皓頴(原名楊炳芬)
- 上訴人
- 陳旺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皓軒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耀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臻雅律師
- 上訴人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揚偉
- 訴訟代理人
- 許丕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正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禹辰律師
- 被上訴人
- 李芹學(原名李德威)
- 被上訴人
- 湯康齡
- 被上訴人
- 陳永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皓軒律師
曾耀德律師
李臻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專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