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字第28號
- 上訴人
- 鄧文聰
上列上訴人因與對造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56號判決,提起上訴。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14年9月16日以114年度聲字第358號裁定駁回在案,自應依法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3,994萬4,900元(計算式:原判決所命給付15億3,994萬4,900元-14億元=1億3,994萬4,900元,本院卷第55、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萬7,17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82萬7,17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