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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字第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林翠華饒金鳳藍家偉

上 訴 人
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閩誠

上列上訴人因與對造上訴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56號判決,提起上訴。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14年9月16日以114年度聲字第359號裁定駁回在案,自應依法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計算式:原判決所命給付65億2,146萬6,000元-64億2,146萬6,000元=1億元,本院卷第79、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萬5,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36萬5,7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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