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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易字第3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明發張文毓胡芷瑜

上訴人
孫正平
被上訴人
鄭名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19號第一審判決關於原告鄭名哲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對於未受不利益之第一審判決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二、本件被上訴人鄭名哲在原審,以上訴人為被告,聲明求為判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見原審板司調字卷9頁),原審判決駁回鄭名哲在第一審之訴(見本院卷9、16頁),上訴人就此部分並未受不利判決,其以鄭名哲為被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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