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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易字第6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雯惠戴嘉慧林佑珊

上訴人
邱嘉群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淑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

民國115年3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33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204元,未據其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

助,惟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299號裁定駁回。茲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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