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746號
- 抗告人
- 吳月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以其對相對人提起原法院115年度重訴字第50號移轉土地所有權訴訟,而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原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577號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原法院裁定命抗告人補繳聲請費用差額新臺幣(下同)8,000元(下稱原裁定)。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理由略謂:上開執行事件已進入第三次拍賣程序,如需繳納聲請費,應依第三次拍賣公告所訂不動產最低價額15億9,697萬5,000元核算等語。
二、按當事人本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法無應徵費用之規定,自毋庸預納聲請費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甚明(本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7號、第40號座談會結論同此意旨)。抗告人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原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自無需預納聲請費用,乃原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命抗告人補繳聲請費用差額,自有未當,不能維持,抗告意旨請求廢棄原裁定,結論無不合,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