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國字第8號

指定管轄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胡宏文朱美璘劉奕榔

聲請人
蔡回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固有明文。惟所謂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係指由該管轄法院審判,依當地客觀情形觀察將有影響公安之虞或難期公平者而言。而所指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須以客觀具體事實決之,非得以主觀臆測之詞推認,且法院依法審判,除法定應迴避事由外,不因當事人何屬而受影響,是單純審判事件之一造當事人為管轄法院(行政組織),尚難逕認有難期法院(受訴法院)公平審判之虞,自非指定管轄之當然事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80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對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請求國家賠償之訴,由該法院審判難期公平為由,向直接上級法院即本院聲請指定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惟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乃廣義法院(行政組織),與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狹義法院(受訴法院)有間,自難僅憑其為該國家賠償事件之一造,即謂由受訴法院審判難期公平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指定管轄,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劉奕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秋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國字第8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