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潘進柳呂綺珍林祐宸

聲請人
陳彥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琦蕙等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5年度重上字第5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當事人於下級審曾經繳納裁判費,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情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得遽為聲請訴訟救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7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主張:伊因另案案款為執行法院留置,致生計已陷困境,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惟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況聲請人曾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1,120元(見司促卷第5頁,原審卷一第5頁),其未釋明於繳納上開裁判費後,經濟狀況有重大變遷,致無資力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54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