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4號
- 聲請人
- 陳彥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琦蕙等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5年度重上字第5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當事人於下級審曾經繳納裁判費,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情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得遽為聲請訴訟救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7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主張:伊因另案案款為執行法院留置,致生計已陷困境,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惟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況聲請人曾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1,120元(見司促卷第5頁,原審卷一第5頁),其未釋明於繳納上開裁判費後,經濟狀況有重大變遷,致無資力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