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上易字第182號
- 上訴人
- A男(姓名住址詳對照表)
- 訴訟代理人
- 姜至軒律師
- 被上訴人
- A女(姓名住址詳對照表)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係○○國籍,上訴人係本國人,本件具有涉外因素,屬涉外民事事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使用網際網路在Instagram社群網站(下稱IG網站)設立帳號發布其私密性影像,構成刑事犯罪行為及民事侵權行為,向本國之司法機關提出刑事告訴(並於刑事訴訟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嗣透過衛生福利部成立之「私ME計畫」將上訴人在IG網站設立之帳號刪除。上訴人散布之被上訴人私密性影像既得以在本國境內連結網際網路查看瀏覽,堪認本國屬結果發生地之ㄧ,依前揭說明,本件民事訴訟以本國法作為準據法,兩造對此亦無爭執,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辦理公示送達及裁判書公開作業時,不得揭露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曾互為配偶,具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後述原因事實牽涉家庭暴力及家庭暴力罪,被上訴人係家庭暴力被害人,依前揭注意事項,爰於人別欄就被上訴人姓名以A女代之,並考量兩造前為夫妻,如揭露上訴人姓名,亦有足以識別A女身分之可能,爰於人別欄就上訴人姓名以A男代之。
三、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賠償新臺幣(下同)2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0萬元本息,暨被上訴人就該部分供擔保後准假執行之宣告,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原記載:㈠原判決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均駁回。嗣於言詞辯論期日修正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本院卷第21、121頁)。前述所為核屬補充或更正法律上之陳述,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留學期間結識並交往,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下稱A童),嗣因上訴人之家庭暴力行為於婚後仍未改善,兩造於112年1月31日協議離婚,A童由伊照顧,伊亦曾交付A童予上訴人探視交往。上訴人於112年3月19日起,憑思念小孩為藉口及不滿伊拒絕聯繫,以LINE通訊軟體陸續傳送如附件所示諸多騷擾及恐嚇文字,要求伊取消封鎖,否則即設立帳號並將伊上半身赤裸或掀提上衣僅著內褲或裸露下體等之不雅照片(下稱系爭性影像)散布於眾,使伊甚感畏懼。伊於112年3月29日發現上訴人在IG網站創設「OOOOOO OOOO O○」帳號將系爭性影像公開供不特定人士瀏覽,且公開伊之姓名、出生日期、戶籍地址、伊母親照片及工作地點等相關資料。上訴人於112年3月29日起至同年7月16日止,在IG網站、onlyfans平台創設多個帳號(以伊姓名、姓氏後加「OOOOO」、以伊姓氏後加「OOO」、「OOOO」、「OOOO」、「OOOO」、「OOOO」為名稱),公開伊之個人資訊且上傳系爭性影像,供全球不特定人士瀏覽,致使任何人均得下載伊前述隱私資料,亦通知伊之祖母、母親等親友上網瀏覽系爭性影像,侵害伊之名譽權及隱私權,情節重大,使伊羞愧難當,精神上甚感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逾100萬元本息之請求,原審駁回該部分請求,被上訴人未聲明不服,該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原為夫妻,因文化差異終至離婚,於離婚協議內約定由兩造共同行使對A童之親權,惟被上訴人辦妥離婚登記後次日即攜A童返回○○,並拒絕伊會面交往A童。伊因溝通無果,一時氣憤而有情緒上過激行為,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000年度○○字第000號刑事判決所載犯罪事實不爭執。兩造係因探視A童問題而生爭執,被上訴人未盡使A童與伊會面交往義務,原判決認精神慰撫金數額100萬元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於本院上訴聲明:如「壹、程序方面、三」所載修正後上訴聲明。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上訴人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上訴人在IG網站、onlyfans平台創設多個帳號並公開被上訴人個人資料及上傳系爭性影像之網路查得列印截圖為證(原審附民卷內所附原證4、5、6、7、8),上訴人並未爭執,且上訴人前述所為,業由桃園地院刑事庭以000年度○○字第000號刑事判決,認上訴人所為係屬家暴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上訴人以LINE傳送訊息威脅被上訴人,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且上訴人於社群網站設公開帳號上傳被上訴人個人資料及系爭性影像,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性影像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依想像競合犯從較重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就強制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就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有刑事判決正本在卷可稽(原審訴字卷第11至17頁),並經本院調取前述刑事案件全案偵審卷宗查閱無誤。是以,被上訴人前揭主張均堪採信為真實。上訴人以LINE傳送如附件所示恐嚇訊息威脅被上訴人,已侵害被上訴人之意志自由,又上訴人於社群網站創設帳號上傳被上訴人個人資料及系爭性影像供不特定公眾閱覽,已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及隱私權,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主張上訴人已構成侵權行為,請求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㈢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33號判決先例可資參照)。本院審酌兩造曾為夫妻,已於000年0月00日離婚,依卷內呈現之LINE對話內容及網路查得列印截圖,上訴人絲毫未顧及兩造曾互相陪伴共組家庭之過往,以諸多恐嚇訊息威脅被上訴人,充滿仇視侮辱及揚言毀滅對方人生之字眼,更未顧及兩造係A童之父母,竟惡意在社群網站創設多個公開帳號上傳被上訴人個人資料及系爭性影像,供不特定公眾得任意觀覽及下載,且於部分帳號尚加註「Professional bitch」及「Dm me for the price」具辱罵貶抑人格或影射可提供性交易之文字,而網際網路之傳播力係迅速可擴及至全世界,被上訴人雖於報警後透過「私ME計畫」將上訴人設立之帳號刪除,但無法排除可能已有第三人在觀覽後已將被上訴人個人資料及系爭性影像下載截圖保存之可能性,對被上訴人而言始終存在前述個人資料外流之風險,上訴人以如此惡意手段詆譭被上訴人之名譽、散布被上訴人之個人資料及系爭性影像,刻意以踐踏人格、摧毀尊嚴及毀滅社會評價之方式羞辱被上訴人,顯已侵害被上訴人之意志自由、名譽權及隱私權,對被上訴人而言勢必會造成莫大之精神痛苦,參酌上訴人係大學畢業、被上訴人係高中畢業,及兩造經歷與財產所得狀況(詳參卷附上訴人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上訴人申報稅捐資料)等一切情狀,命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予被上訴人,應屬適當。上訴人聲稱應考量被上訴人拒絕伊與A童會面,致伊有情緒上過激行為等情,然被上訴人表明曾交付A童予上訴人探視交往,上訴人就此部分所辯並無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參酌,何況與A童會面交往是否順利乙事與兩造互動狀況難脫關聯,非不能循法律途徑以求解決,實無從憑此執為對被上訴人施以言詞攻擊、精神上脅迫、侮辱、散布系爭性影像等家庭暴力行為之藉口,遑論上訴人若真心實意為A童未來人生著想,豈會積極將A童之母即被上訴人個人資料及系爭性影像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供不特定公眾瀏覽,上訴人此等抗辯要無可採。
㈣基上說明,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訴狀繕本於113年12月27日送達上訴人,見原審附民卷第13頁)即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應屬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00萬元,及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係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就前述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I will destroy you and make you a loser,then I will
make fun of you and calling you a loser.」
2.「I will hire people to find you and what you are
doing. My life goal is to make your life harder.」
3.「8 more minutes 、I will set that account in public,
I swear.」
4.「I won't create a new account and do all these just
to scare you, you stupid fuck.」
5.「Last call for you before I start adding.」
6.「I am adding people now.」
7.「You better check out my new cover photo. I hope you
like it you fuck evil cout.」
8.「Unblock me now.」、「Unblock all my email too.」
9.「I will keep on adding until you unblock me. I will m
ake my word count this time because you keep on saying
I lie.」
10.「Unblock my wechat too.」、「Unblock my email.」
11.「I will never delete your nude. I am collecting more
accounts that your friends are following now.」
12.「I will start adding your friends again if you try
to ignore me like th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