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易字第645號
- 上訴人
- 邱嘉群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淑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
民國115年3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33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204元,未據其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
助,惟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299號裁定駁回。茲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