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864號
- 抗告人
- 葉大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AW000-A114080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59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