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95號
- 聲請人
-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隆鈞等間遷讓房屋等聲請再審事件,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上字第59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案分:115年度聲再字第53號),業依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憑(見本院卷42頁),其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