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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9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明發張文毓胡芷瑜

聲請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隆鈞等間遷讓房屋等聲請再審事件,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上字第59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案分:115年度聲再字第53號),業依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憑(見本院卷42頁),其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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