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非抗字第7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胡宏文劉奕榔盧軍傑

再抗告人
益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抗字第22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抗告法院裁定再為抗告,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如有欠缺,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再抗告法院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5年度抗字第22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再抗告人(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然再抗告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訴狀查詢表為證(本院卷第33頁),其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劉奕榔

               法 官 盧軍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胡芷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非抗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