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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二0六八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阮富枝黃豐澤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二0六八號

上訴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昭錦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被上訴人
蓬欣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幸修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訴外人亞欣捲門股份有限公司就系爭夾層防水隔熱板製造機結構追加三專利權(專利權新型第四二一八二號)舉發案未確定為由,而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九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在上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舉發案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六六號案件卷宗可稽,停止原因業已消滅,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黃 豐 澤

法 官 林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 明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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