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七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七八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哲
- 訴訟代理人
- 丁俊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冠豪律師
- 右 一 人
- 複 代理 人 劉韋德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附帶上訴人 龍邦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二三七巷二四號三
- 法定代理人 王金水
- 被上訴人
- 即附帶上訴人 世興空調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王金水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 複 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法二十二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