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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黃熙嫣黃小瑩蔡芳齡

  • 當事人
    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曾更瑩律師 複 代理人  何惠心律師 林峻立律師 被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八七四號甲○○背信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 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涉有背信等犯罪嫌疑,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 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黃 小 瑩 法 官 蔡 芳 齡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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