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張劍男、李行一、蔡芳齡
- 當事人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蔡火旺 訴 訟 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峻立律師 被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許文彬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建隆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 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三九號案件卷宗可 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李 行 一 法 官 蔡 芳 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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