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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八九三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尤豐彥魏麗娟楊豐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八九三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複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
被上訴人
錦利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六六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區○○路三0一巷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陳素雯律師

        陳芳俞律師

        賴以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另案八十六年度上更㈡字第三二四號訴外人中國第一鋼纜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上訴人排除侵害案件,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牽涉本案,因依民事訴訟法第一八二條規定裁定在該案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案件,已因視為撤回上訴確定,而終結訴訟程序,本件停止原因已消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八六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魏 麗 娟

       法 官 楊 豐 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鄭 麗 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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