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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劉靜嫻李錦美吳光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丁○○(原名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六年八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甲○○有犯強盜殺人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茲因該刑事案件迄未終結,經最高法院廢棄本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一三九號刑事判決,由本院以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㈤字第十一號案審理中,本院認有必要撤銷前揭停止訴訟裁定,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李 錦 美

                    法 官 吳 光 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于   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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