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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鄭雅萍黃雅惠吳謀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七八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黃冠豪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韋德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龍邦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二三七巷二四號 法定代理人  王金水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世興空調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黃 雅 惠 法 官 吳 謀 焰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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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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