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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七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鄭雅萍黃雅惠吳謀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七八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冠豪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韋德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龍邦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二三七巷二四號
法定代理人  王金水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世興空調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黃 雅 惠

                       法 官 吳 謀 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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