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七八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黃冠豪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劉韋德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龍邦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二三七巷二四號三 法定代理人 王金水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世興空調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法二十二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許 文 章 法官 吳 謀 焰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