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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鄭雅萍許文章吳謀焰
  • 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王金水

  • 上訴人
    龍邦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世興空調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七八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黃冠豪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劉韋德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龍邦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二三七巷二四號三 法定代理人  王金水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世興空調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法二十二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許 文 章 法官 吳 謀 焰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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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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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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