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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七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鄭雅萍許文章吳謀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七八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冠豪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劉韋德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龍邦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二三七巷二四號三
法定代理人  王金水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世興空調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法二十二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許 文 章

                     法官 吳 謀 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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