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七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七八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哲
- 即附帶上訴人
- 龍邦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水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水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法二十二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七八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法二十二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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