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七一號 上 訴 人 台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被 上訴 人 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達 被 上訴 人 光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蓮瓊 被 上訴人 元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新倫 被 上訴 人 固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金珠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王 仁 貴 法 官 陳 玉 完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書記官 徐 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