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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七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張耀彩王仁貴陳玉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七一號

上訴人
台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被上訴人
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達
被上訴人
光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蓮瓊
被上訴人
元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新倫
被上訴人
固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金珠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王 仁 貴

                    法 官 陳 玉 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書記官 徐 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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