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曾更瑩律師 複 代理人 何惠心律師 林峻立律師 被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八七四號甲○○背信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 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涉有背信等犯罪嫌疑,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 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黃 小 瑩 法 官 蔡 芳 齡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