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 告 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勇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林峻立律師 馮君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為訴之追加(見本院三卷二四頁),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5,184,512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571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蔡芳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