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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三○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阮富枝周美月王聖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三○二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被上訴人
金碟光電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右市○○路一七四巷七號
法定代理人
何國慶
訴訟代理人
黃文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十五頁陪席法官姓名原記載為「葉勝利」,應更正為「周美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六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周 美 月

                     法 官 王 聖 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 樂 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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