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詮勝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淑萍律師
- 被告
- 大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蘆洲鄉○○路一三九號三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縣蘆洲鄉○○路一三九號三樓
- 被告
- 乙 ○ 住台北縣蘆洲鄉○○路二七一巷十一號四樓
- 右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甲○○、乙○有犯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八十九院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九九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