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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二九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鄭雅萍黃雅惠吳謀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二九號

上訴人
台北縣立福營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 瓊
被上訴人
上久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丁○○

右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黃 雅 惠

                     法 官 吳 謀 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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