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鄭雅萍許文章黃雅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

原告
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原告
友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祖信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七年十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八四八號刑事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許 文 章

                     法 官 黃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 明 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