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九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九四號
- 原告
- 其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信雄
- 訴訟代理人
- 張景豐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莊勝榮律師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原告之請求權是否存在,以被告之販賣仿「保施寧錠」是否明知其為禁藥而為販賣行為,侵害原告之權利為據,而該刑事案件經被告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裁定命在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八號甲○○等違反商標法等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號刑事案件卷宗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