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三○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三○二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坤立律師
- 被上訴人
- 金碟光電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右市○○路一七四巷七號
- 法定代理人
- 何國慶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十五頁陪席法官姓名原記載為「葉勝利」,應更正為「周美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