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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四○二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張宗權吳秀美陳永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四○二號

上訴人
今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基宏
訴訟代理人
黃鴻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上訴人
聽濤山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城
訴訟代理人
李國樞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載「聽濤山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聽濤山人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吳 秀 美

                     法 官 陳 永 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劉 美 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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