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四○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四○二號
- 上訴人
- 今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基宏
- 訴訟代理人
- 黃鴻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玠民律師
- 被上訴人
- 聽濤山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城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樞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志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載「聽濤山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聽濤山人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