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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七○七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黃熙嫣鄭傑夫蔡芳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七○七號

上訴人
雍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琪
訴訟代理人
虞 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律師
複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被上訴人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九九號一一樓
法定代理人
許雲霞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 住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鄭 傑 夫

                     法 官 蔡 芳 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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