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五六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黃熙嫣蔡芳齡黃小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五六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九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五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

左: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三項之後應添列「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甲○○負擔三分之二,餘由被上訴人九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字樣,原第四項改列為第五項;又理由之據上論結欄改載為「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漏載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理由之據上論結欄亦將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誤載為上訴有理由,並誤引訴訟費用之條文,此等顯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蔡 芳 齡

                      法 官 黃 小 瑩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李 佳 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