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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丁寶蔡翁金針高鳳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複代理人
郭淑萍律師
被告
大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蘆洲鄉○○路一三九號三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蘆洲鄉○○路一三九號三樓
被告
乙 ○ 住台北縣蘆洲鄉○○路二七一巷十一號四樓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甲○○、乙○有犯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八十九院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九九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蔡 翁金 針

法 官 高 鳳 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黃 慶 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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