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 原告
- 冠林服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麗玉
- 訴訟代理人
- 陳貴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行志律師
- 被告
- 詮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鎮鎮○街二六九巷二十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七八號著作權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卷證資料又均在最高法院刑事卷內,兩造亦認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