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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張耀彩侯東昇陳玉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
冠林服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麗玉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行志律師
被告
詮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鎮鎮○街二六九巷二十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七八號著作權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卷證資料又均在最高法院刑事卷內,兩造亦認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陳 玉 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徐 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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