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 原告
- 冠林服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麗玉
- 訴訟代理人
- 陳貴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行志律師
- 被告
- 詮隆體育服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有犯違反著作權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六號案件判決正本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