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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張耀彩王仁貴陳玉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
冠林服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麗玉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行志律師
被告
詮隆體育服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有犯違反著作權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六號案件判決正本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王 仁 貴

法 官 陳 玉 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 張 淑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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