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二七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二七二號
附帶上訴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 應明銓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由明 住台北市○○路○段二三號十樓
- 法定代理人
- 簡彥偉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三五二巷九六號二樓
- 訴訟代理人
- 詹益煥律師
- 附帶被上訴人 偉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三五二巷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九日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八一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一造固得利用他造之上訴程序,附帶請求上訴法院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惟此項附帶上訴之規定僅於當事人兩造在第一審各受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時始有適用,在原審全部勝訴或敗訴者,即無提起附帶上訴之餘地(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七六三號判決參照)。故得對之提起附帶上訴之第一審判決,以就同一訴訟標的為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第一審判決為限。至第一審法院就本訴及反訴以一判決為裁判者,如本訴之原告僅就全部敗訴之本訴提起上訴,反訴原告(本訴被告)就全部敗訴之反訴,即無提起附帶上訴之餘地。
二、查本件附帶上訴人對附帶被上訴人在原審之反訴請求,受全部敗訴之判決,而附帶被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係對全部敗訴之本訴判決聲明不服,就兩造而言,並無各受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情形,從而,依上開說明,附帶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提起本件附帶上訴並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