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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九四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劉靜嫻李錦美陳昆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九四號

原告
其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信雄
訴訟代理人
張景豐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原告之請求權是否存在,以被告之販賣仿「保施寧錠」是否明知其為禁藥而為販賣行為,侵害原告之權利為據,而該刑事案件經被告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裁定命在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八號甲○○等違反商標法等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號刑事案件卷宗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李 錦 美

        法 官 陳 昆 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李 佳 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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