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上易字第三○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上易字第三○九號
- 上訴人
- 溫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秋陽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資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理 由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B審判長法官 張劍男
~B法院書記官 黃 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