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吳謙仁蘇瑞華林樹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四○號

上訴人
明欣安全玻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英
被上訴人
元昶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龜山鄉○○村○鄰○○路六
法定代理人
林瑞玉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本院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蘇 瑞 華

                     法 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蕭 秀 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