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四○號
- 上訴人
- 明欣安全玻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英
- 被上訴人
- 元昶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龜山鄉○○村○鄰○○路六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玉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本院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