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黃熙嫣蔡芳齡黃小瑩

  • 當事人
    甲○翔昶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六八號 上 訴 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律師 被 上訴人  翔昶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八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余漢平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 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 表明上訴理由,嗣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 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蔡 芳 齡 法 官 黃 小 瑩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 書記官 李 佳 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