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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一九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吳謙仁蘇瑞華姜素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一九號

上訴人
泰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興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姜俐玲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紀互彥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蘇 瑞 華

                     法 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黃 美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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