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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九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林丁寶高鳳仙蔡翁金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九二號

上訴人
工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傳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被上訴人
溢發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二0八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二0八號
右 二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林順益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九十八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即系爭模具所有權歸屬為何,現由日本スピタル株式會社對上訴人提起確認模具所有權存在之訴)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歧異,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在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九十八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判決,且依法不得上訴,有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高 鳳 仙

                     法 官 蔡 翁 金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書記官 徐 淑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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