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五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五一號
- 上訴人
- 臺灣艾博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忠
- 法定代理人
- 廖志銘
- 複代理人
- 謝玟芸
- 訴訟代理人
- 周建國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之
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三行及第十三頁第五行關於「..,美金、港幣部分按給付時..,」之記載,應更正為「..,美金、法郎部分按給付時..,」。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