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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五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黃熙嫣黃雅惠詹文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五一號

上訴人
臺灣艾博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法定代理人
廖志銘
複代理人
謝玟芸
訴訟代理人
周建國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之

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三行及第十三頁第五行關於「..,美金、港幣部分按給付時..,」之記載,應更正為「..,美金、法郎部分按給付時..,」。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黃 雅 惠

                     法 官 詹 文 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紀 昭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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