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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九八二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鄭雅萍吳謀焰林陳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九八二號

上訴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
法定代理人
彭振蔚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蓉
被上訴人
穩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丙○○○

          甲○○即

          己○○

          辛○○

          庚○○

          丁○○

          乙○○

          徐正融(即允誠商行)

右當事人即給付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

十九年三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林 陳 松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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