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國貿上字第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國貿上字第三號
- 上訴人
- 六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政懷
- 訴訟代理人
- 陳純仁律師
- 被上訴人
- 香港商勇陞實業有限公司 設香港銅鑼灣希慎道一號十七樓
- 法定代理人
- 葉葆惠
- 被上訴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靜嘉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淑英律師
李淑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三㈢倒數第三行中關於「民事訴訟法」記載,應更正為「民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前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