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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國貿上字第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張劍男陳筱珮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國貿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
六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政懷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被上訴人
香港商勇陞實業有限公司 設香港銅鑼灣希慎道一號十七樓
法定代理人
葉葆惠
被上訴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複代理人
曾淑英律師

         李淑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三㈢倒數第三行中關於「民事訴訟法」記載,應更正為「民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前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蘇 芹 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黃   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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