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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一五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張耀彩陳玉完侯東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一五號

上訴人
郁成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住台北市○○○路九六號七樓之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
楊文獻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七三巷一四弄一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陳 玉 完

                    法 官 侯 東 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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