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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九五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張宗權蕭艿菁吳秀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九五號

上訴人
易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再添
被上訴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林益厚
參加人
甲 ○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

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

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

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

回之。」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

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蕭 艿 菁

                     法 官 吳 秀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高 瑞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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