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九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九五號
- 上訴人
- 易拓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再添
- 被上訴人
- 內政部營建署
- 法定代理人
- 林益厚
- 參加人
- 甲 ○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
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
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
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
回之。」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
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