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八號
- 上訴人
- 綠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萬鐘
- 上訴人
- 己○○
- 被上訴人
- 戊○○
丁○○
乙○○
甲○○
庚○○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被上訴人之聲明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之聲明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